浙江省“守合同重信用”企业公示,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、市场监督管理机关(以下简称公示机关)依企业自愿申请,对符合公示条件的企业,将其合同信用等信息向全社会予以公示的行政指导行为。
浙江省“守合同重信用”企业公示,每年开展一次。
企业申报参加浙江省“守合同重信用”企业公示,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企业重视合同信用管理工作,有较强的信用意识;
(二)企业订立合同符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;
(三)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;
(四)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,经营信用良好;
企业申报参加浙江省“守合同重信用”企业公示的,应向企业住所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(市场监督管理机关)提交以下材料:
(一)《浙江省“守合同重信用”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表》和同意公示承诺书;
(二)企业主体证明;
(三)有关资质证书及荣誉证明;
(四)信用(合同)管理制度、机构和专(兼)职信用(合同)管理人员相关文件资料;
(五)申报浙江省AA级和AAA级“守合同重信用”企业公示的,提交下级公示机关的公示证书;
(六)企业前两年度已经按时报送年报的证明;
(七)需要向公示机关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。
申报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、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